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