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