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