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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