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