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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