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