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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