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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