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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