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