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