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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