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