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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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负责管理军队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学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