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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