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