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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