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