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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