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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