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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