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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