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