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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