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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