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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