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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