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