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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