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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