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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