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