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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