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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