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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