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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