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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