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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