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 202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