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