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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