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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