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