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