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