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未分类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宪法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