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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