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