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