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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