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0-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